2)第211章 催眠_忽悠六百年从穿越开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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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的意识处于恍惚状态的意识范围变窄。

  恩格斯在《自然辩证法》中指出:催眠状态是以被催眠者的意志服从于施术者的意志开始的,而没有这种服从就行不通”。

  国内有些学者认为:催眠是以人为诱导(如放松、单调刺激、集中注意、想象等),引起的一种特殊的类似睡眠又非睡眠的意识恍惚心理状态。

  其特点是被催眠者自主判断、自主意愿行动减弱或丧失、感觉、知觉发生歪曲或丧失。

  另外一些学者认为:催眠是一种人际互动,在此人际互动中,一个人(被试)对另一个人(催眠师)发出的暗示作出反应,从而产生一些想象中的体验,涉及知觉、记忆的改变和活动的随意控制。

  催眠实质上是一种人为的,介于觉醒与睡眠之间的心理状态,催眠者的暗示诱导使被催眠意识处于积极而活跃的状态,使潜意识中的大量信息被重新组合,提取并与催眠者的意识发生连通产生的反应。

  社会认知或角色扮演的观点:这一观点认为,催眠并不神秘或奇怪,它的作用只是反映了催眠师和被催眠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。一般来说,被催眠的人事先对催眠已有所了解,知道催眠后会发生什么。在催眠中,他们只是扮演了一个特殊的社会角色——被催眠的人。

  这个角色意味着将无条件地接受催眠师的指挥。由于是角色的要求,被催眠的人在进入催眠状态后,就倾向于顺从催眠师的指示,做出特定的行为或产生特定的感受。

  需要指出的是,并不是说被催眠的人在故意欺骗别人,他们的确相信自己在经历另外一种意识状态,在这种状态下,除了顺从催眠师的指示外别无选择。

  意识功能分离的观点:这种观点认为,人的意识有执行和监督两种基本功能:执行功能可以使我们控制和规范自己的行为;监督功能可以使我们观察自己的行为。

  在正常情况下,意识的这两种功能是连在一起的,但是催眠可以使两种功能之间的联系断开。

  通过分离这两种基本的意识功能,可以达到催眠的效果。

  在催眠条件下,个体进入一种特殊的意识状态,其执行功能正常,并接受催眠师的指令,而监督功能不起作用。

  最近有人认为,催眠不一定使意识功能分离,它只是弱化了意识对行为的监控,因而使执行功能超过了意识的其他方面,执行功能自动地执行了催眠师的指示,没有以个体的正常认知系统作中介。

  催眠简史

  催眠现象,似乎和人类的发展一样历史悠久。催眠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。

  催眠早期阶段:使用类似催眠的手段改变人们的行为可以追溯到史前。

  古印度、古埃及和古罗马人的祭祀和打坐入定,都是通过一定的宗教手段(如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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