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)第0151章 偷换概念_少帝成长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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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刘弘目眦欲裂,朝臣意味深长,陈平慌乱中略带些催促的目光注视下,刘揭略带些‘惶恐’,终于为刘弘的问题给出了一份答案。

  “臣奉陛下之谕,查得长安粮商不自占之事,实乃由来已久;具体遗漏之商租几何,更早已无从查证。”

  “臣复闻,长安豪商所贾之粮,多于秋收之时,石钱七十之价入,今又以石八十二钱出,石得利十二钱。”

  “按律,凡物贩于市,皆当分利之十一,纳于市吏,以为商租。”

  “故臣乃令东市之吏,以粮商所得利之百倍,以充粮商所欠之商租;恰粮一石,补征商租一算···”

  不得不说,作为一个能在封建官场屹立多年的官僚,尤其是九卿一级的高官,刘揭的应急公关能力,无疑算得上十分出众。

  ——商人逃税有多长时间,具体又逃了多少,已经无法查证,所以就以粮商每售卖一石粮食,所能得利润的一百倍,作为商税补缴的标准。

  刘弘心里也很,明白,刘揭说的都是事实——《汉律·关市律》规定,除房屋、田亩等大宗物品的交易外,其余所有钱物交换,都被纳入商业交易范畴,必须在官府规定的场所,即市集进行。

  而商税的缴纳标准,则是‘贩物所得利之十一’,也就是纯利润的十分之一。

  至于如何判断‘纯利润’,《关市律》说的也很明确:按照此物购入时,市场平均售价为成本价,售出时的价格为成交价,成交价减去成本价,便是纯利润,即‘得利’。

  七十钱,大概就是秋收后,粮商从百姓手里收购存粮的价格,这一点即便刘揭不说,殿内百官心中也都大概有个数;至于如今的粮价,在长安城中更是妇孺皆知——石八十二钱!

  为了保证这个环节不会被钻空子,《关市律》还规定:但凡不属于‘偶然***’,即类似‘农民去市集将母鸡下的蛋卖出’这种意外状况,其他所有交易的过程,都必须在市吏的监督下进行。

  而刘揭派内史衙役前往东市征税的理论依据,便出于此——从行政规划来讲,长安东西二市,均属于内史管理。

  恰逢粮商集体补缴所欠商税的‘高峰期’,负责征收商税的东市市吏人手不足,作为直属上司的内史派出人手,辅佐市吏征收商税,合情合理。

  但即便如此,刘揭依旧无法解释一个现象。

  “便是催缴粮商所欠之商税,内史何以取之于购粮百姓民?”

  径直道破刘揭话语中的漏洞,刘弘愤恨的目光顿时带上了一丝危险:“莫非内史与关中粮饷有旧,遂网开一面,转由欺压朕之子民邪?”

  这才是刘弘如此震怒,如此不顾天子体面,不惜破坏自己长久营造出来的‘温和仁善’的形象,于朝会之上大发雷霆的缘由——凭什么欺压百姓!

  商税,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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